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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3执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朱文斌、朱祥荣、张盈、徐州祥荣装饰材料商行、徐州润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朱文斌,朱祥荣,张盈,徐州祥荣装饰材料商行,徐州润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3执5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住所地本市中山南路汉御花园商业楼A区1-109、210。负责人梅奇,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朱文斌,男,1988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本市泉山区。被执行人:朱祥荣,男,1961年2月8日生,汉族,住本市泉山区。被执行人:张盈,女,1970年8月5日生,汉族,住本市云龙区。被执行人:徐州祥荣装饰材料商行,住所地徐州升辉装饰材料大世界B01厅。经营者:朱祥荣,男,1961年2月8日生,汉族,住本市泉山区。被执行人:徐州润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环第二工业园23号。法定代表人朱祥荣。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朱文斌、朱祥荣、张盈、徐州祥荣装饰材料商行、徐州润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云商初字第7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限期内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额为158290.0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7年3月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2、2017年3月至8月,本院多次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3、2017年3月28日,本院传唤被执行人未果。4、2017年7月24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联系,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申请人无法进一步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对本案暂时终结执行程序。本院根据案情将上述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各项执行措施,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高尚锋审判员  臧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静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