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刑申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李友强行贿刑事通知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川刑申57号李友强:你为犯行贿罪一案,不服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巴中刑终字第31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对本案进行了复查,证实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正确的。本院认为,你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同案被告人向天泉行贿,且数额巨大,你的行为确已构成行贿罪。关于你申诉称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再审本案,改判你无罪的申诉理由。经查,2000年3月10日,平昌县电缆厂与中国农业银行平昌县支行签订了《以资抵贷协议书》,平昌县电缆厂以原平昌县江口镇临江路西段31号房产抵偿其在中国农业银行平昌县支行贷款90万元。2007年4月,你为将该房产登记到个人名下,找到同案被告人向天泉帮忙,并承诺给向天泉平昌县江口镇临江路西段31号房产20%的股份,后由向天泉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平昌县支行的名义出具请平昌县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且内容不实的书面证明,并提供虚假《出售房屋协议书》和完税证明,从而达到目的。事后你按约定给予向天泉现金25万元和面积为76.27平方米的在建住房一套。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你及同案被告人的供述等在案证实,足以认定你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且平昌县电缆厂企业性质与你的行为是否构成行贿罪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你的行为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原审认定你犯行贿罪,定罪、量刑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本院认为,你对本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对你的申诉,本院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抄致: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