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执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584孙亮与姚惠芬、胡生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亮,姚惠芬,胡生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6执584号申请执行人孙亮,男,1978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泗洪县。被执行人姚惠芬,女,1966年1月1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被执行人胡生根,男,1965年6月18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孙亮与姚惠芬、胡生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的(2016)苏0506民初278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姚惠芬、胡生根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孙亮借款本金75680元并支付利息(以7568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6年4月1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100元,由姚惠芬、胡生根负担2050元。权利人孙亮以姚惠芬、胡生根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姚惠芬、胡生根支付7773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7773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1066元。本院受理后,即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书面材料,限期履行,但均未履行,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查明,本案审理中查封了登记在两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苏州市吴中区水香七村3幢102室房屋,另案查封了登记在两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常熟市辛庄镇新阳大道63号新庄花园11幢303室房屋,上述房屋正由本院另案处置中,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参与分配。被执行人胡生根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苏E×××××汽车两辆,现均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表示无需再查封。此外,查无登记在两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表示,对本院查实的上述情况无异议,无法提供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失信决定书、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两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正由本院另案处置中的不动产外,未查找到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06民初278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参与分配不足部分,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国聪代理审判员 王长栋代理审判员 任 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秀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