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91民初3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大连金州辽南地矿工程勘测院与大连金玛硼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金州辽南地矿工程勘测院,大连金玛硼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1民初3325号原告:大连金州辽南地矿工程勘测院,住所地金州区友谊街道兴民村677号。法定代表人:唐树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崇伦,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怡然,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金玛硼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花园口经济区海棠街58号。法定代表人:王延和。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金州辽南地矿工程勘测院与被告大连金玛硼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金州辽南地矿工程勘测院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大连金州辽南地矿工程勘测院负担。审判员 王 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