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1102民初2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姜毅与陈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毅,陈永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02民初2164号原告:姜毅,男,汉族,1984年3月1日生,甘肃省定西市人,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被告:陈永强,男,汉族,1993年9月20日生,甘肃省定西市人,定西市科技局职工,住定西市安定区。原告姜毅与被告陈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姜毅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毅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姜毅撤诉。案件受理费645元,减半收取计323元,由姜毅负担。审判员  王彦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冰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