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执恢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赵桂兰、耿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桂兰,耿波,耿振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执恢31号申请执行人:赵桂兰,女,1946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被执行人:耿波,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被执行人:耿振久,男,194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本院在执行赵桂兰与耿波、耿振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现场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耿波、耿振久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对外投资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赵桂兰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赵桂兰申请执行标的26166.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赵桂兰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魏玉赅审 判 员 徐庆来审 判 员 李爱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牛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