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初2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冯志超与登封市大冶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志超,登封市大冶镇人民政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2152号原告冯志超,男,198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被告登封市大冶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登封市大冶镇香山街17号。法定代表人梁跃飞,任该镇镇长。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冯志超诉被告登封市大冶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志超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志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冯志超承担。审 判 长 于 勇人民陪审员 吴大玲人民陪审员 弋长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盼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