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681民初1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1民初1031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四川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竹县白塔街道新生街2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4210700208H.法定代表人:刘运中,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勤木,大竹县乌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136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杜天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 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