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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3执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纯忠与张双英其他案由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纯忠,张双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3执539号申请执行人:张纯忠,男,194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中江县。被执行人:张双英,女,197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中江县。申请执行人张纯忠依据(2016)川0623民初10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双英给付赡养费900.00元。2017年7月18日,申请执行人张纯忠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是其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623执53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昌  毅审判员 杨  文  太审判员 彭  玉  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尹湘濂(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