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24民初1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程贤宏、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贤宏,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4民初1668号申请人:程贤宏,男,197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万海,安徽华人(六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楠,安徽华人(六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人民南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53218397J。程贤宏与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程贤宏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00万元进行冻结。申请人程贤宏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程贤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程贤宏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小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朝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