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1民初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龙口市诸由观镇东河阳村民委员会与龙口市装璜广告中心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口市诸由观镇东河阳村民委员会,龙口市装璜广告中心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815号原告龙口市诸由观镇东河阳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祖松,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福松,龙口市诸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龙口市装璜广告中心。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口市诸由观镇东河阳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龙口市装璜广告中心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龙口市诸由观镇东河阳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龙口市装璜广告中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8250元,由原告龙口市诸由观镇东河阳村民委员会承担。审判员 尚 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麻吉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