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民初5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5879张晓良与谢筠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良,谢筠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5879号原告张晓良,男,1987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委托代理人刘慧,江苏福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光敏,江苏福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谢筠,女,1984年5月1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晓良诉被告谢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张晓良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晓良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张晓良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8元减半收取604元,由张晓良负担。审判员 钱 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佳艺附: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