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执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肖忠、谢跃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526号申请执行人:肖忠被执行人:谢跃华、王美花、宁国市浙皖振华炭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肖忠与被执行人谢跃华、王美花、宁国市浙皖振华炭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宁民一初字第00633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60万元及利息。现查明,被执行人谢跃华、王美花、宁国市浙皖振华炭业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相关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宁民一初字第006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凤维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黎 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