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11执1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174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与陈莉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陈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11执17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2050297-3,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新城花园B区1幢第1层101室、第2层201室。负责人张金平,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袁昌杰、王云,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莉,女,汉族,1987年1月30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与被执行人陈莉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现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111执1743号案件的执行。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国根审判员 金之祥审判员 牟宗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