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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6

案件名称

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与樊城区贤安家电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樊城区贤安家电批发部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初125号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昌江南路**号。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城区贤安家电批发部。经营地址:襄阳市樊城区前进路瑞泰欣城*幢*单元***室。经营者:窦贤安。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小天鹅公司)与被告樊城区贤安家电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小天鹅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周桂荣审判员  陈淑娟审判员  杨晓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邹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