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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江西巨通实业有限公司、珠海正��泰能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巨通实业有限公司,珠海正丰泰能实业有限公司,修水县巨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刘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执471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巨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法定代表人:黄长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东海,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智明,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珠海正丰泰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法定代表人:刘典平。被执行人:修水县巨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修水县。法定代表人:刘典平。被执行人:刘典平,男,汉族,1956年10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江西巨通实业有限公司与珠海正丰泰能实业有限公司、修水县巨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刘典平、邹蕻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闽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最高法民终702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江西巨通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为统一调配使用执行力量,及时执结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闽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最高法民终702号民事裁定一案,指定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黄怀大审判员  黄建飞审判员  李显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金香附:所引用的有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高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裁定指定执行。高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函示指定执行的案件,应当裁定指定执行。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