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5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1-16
案件名称
河南亿兆大酒店有限公司、浙江蓝顿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亿兆大酒店有限公司,浙江蓝顿集团有限公司,郑州艺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50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亿兆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纬三路11号。法定代表人:张海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功,上海朋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蓝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87号浙商财富中心3幢302室。法定代表人:蒋威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娟,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艺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纬三路11号院2号楼112房。法定代表人:王春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民,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成,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亿兆大酒店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浙江蓝顿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艺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13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1350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河南亿兆大酒店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1301元,上诉人浙江蓝顿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1301元,均予以退回。审判长 黄智勇审判员 王松洋审判员 曹逢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林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