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4民初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晓萍与朱俊民、何雪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萍,朱俊民,何雪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陕05**民初780号原告张晓萍,女,汉族,大专文化,职工。被告朱俊民,男,汉族,退休干部。被告何雪慧,女,汉族,大专文化,退休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萍与被告朱俊民、何雪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萍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80元,减半收取2240元,由原告张晓萍负担。审判员 仵晓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