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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11民初3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胜强与郭锋、杨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胜强,郭锋,杨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3383号原告:张胜强,男,汉族,1969年12月6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郭锋,男,汉族,1988年5月23日生,住陕西省澄城县。被告:杨焱,女,汉族,1991年2月20日生,住陕西省澄城县。本院在上列原告张胜强诉被告郭锋、杨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郭锋、杨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胜强撤回对被告郭锋、杨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900元、保全费21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卫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