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11民初3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胜强与郭锋、杨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胜强,郭锋,杨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3383号原告:张胜强,男,汉族,1969年12月6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郭锋,男,汉族,1988年5月23日生,住陕西省澄城县。被告:杨焱,女,汉族,1991年2月20日生,住陕西省澄城县。本院在上列原告张胜强诉被告郭锋、杨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郭锋、杨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胜强撤回对被告郭锋、杨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900元、保全费21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卫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