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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3民初字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与唐山金彩印务有限公司、王家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唐山金彩印务有限公司,王家军,高玉荣,河北蓝亨啤酒有限公司,吴连瑞,姚海生,吴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3民初字589号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北新西道市工商局东侧。负责人:张瑞坤,行长。委托代理人:龙大江,男,1981年9月2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唐山市路北区,,一般代理。被告:唐山金彩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路北区龙泽北路34号。法定代表人:王家军,总经理。被告:王家军,男,1971年6月3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唐山市路南区,。被告:高玉荣,女,1943年10月2日生,汉族,唐山市第二十六中学退休教师,住唐山市路南区,。被告:河北蓝亨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钢城西路南侧(杨店子镇任官营村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何力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连举,男,1962年3月23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唐山市丰润区,,一般代理。被告:吴连瑞,男,1966年4月15日生,汉族,河北蓝亨啤酒有限公司职工,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姚海生,男,1955年2月1日生,汉族,河北蓝亨啤酒有限公司职工,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吴静,女,1985年6月27日生,汉族,唐山市联瑞家兴超市有限公司职工,住唐山市丰润区,。四被告河北蓝亨啤酒有限公司、吴连瑞、姚海生、吴静的委托代理人:何全纯,河北腾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196元,减半收取25098元,由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许金璐人民陪审员 :李素泉人民陪审员 :肖文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董爱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