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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16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刘建华与同立民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华,同立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683-3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华,女,汉族,1974年10月1日出生,无业,住西安市新城区公园南路新光小区5号楼4层。被执行人:同立民,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碑林区咸宁西路三十号综合楼4层18号。本院在执行刘建华与同立民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被执行人同立民所有的位于西安市灞桥区酒十路金裕青青家园西区9幢5单元3层50302号(合同登记号:Y08022218预售证号;2006317)房屋属。正在评估、拍卖中,该房屋短期内暂无法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03执168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贺 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