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民终2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闫宗全、闫宗云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闫宗全,闫宗云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民终29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闫宗全,男,195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郸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明,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朕,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宗云,男,195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郸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义,郸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闫宗全因与被上诉人闫宗云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郸城县人民法院(2016)豫1625民初3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在闫宗全持有的土地使用证尚未被法定程序注销或收回的情况下,郸城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答复文件是否当然产生否定土地使用证效力的法律后果应予查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郸城县人民法院(2017)豫1625民初331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郸城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闫宗全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 凯代理审判员 刘 潇代理审判员 张 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阿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