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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初4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龙港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黄邦改、李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龙港小微企业专营支行,黄邦改,李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民初4663号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龙港小微企业专营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0669457875,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龙港大道红旗大厦一层4号及二层2号。代表人:林远军,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贤耿,男,该银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秀文,女,该银行职员。被告:黄邦改,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李婕,女,198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龙港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被告黄邦改、李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黄邦改、李婕归还贷款本金299295.82元、期内利息760.92元及逾期利息(截止2017年4月21日止,逾期利息为7100.98元;另以299295.82元为计算基数,自2017年4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1.0925%计算)和复利(截止2017年4月21日止,复利为18.05元;另以760.92元为计算基数,自2017年4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1.0925%计算);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黄邦改与被告李婕系夫妻关系,于2014年8月1日登记结婚。2014年10月24日,被告黄邦改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07607LM20149560号《个人白领通专用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原告授予被告黄邦改30万元的最高贷款限额,允许被告在合同有效期内周转使用。具体发放的每笔贷款的种类、币种、金额、期限、用途、利率和还款方式等以相应的借款借据(包括电子银行、网上银行借据)记载为准。如借款人未按约偿还贷款本金的,贷款人自逾期之日起按实际逾期天数对逾期贷款按照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罚息。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有权向借款人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2016年1月31日,被告黄邦改通过网上银行提取贷款30万元,借款年利率为7.395%,借款到期日为2017年1月31日。后因到期日遇春节放假,延至2017年2月3日。被告黄邦改借款后除了付清2017年1月20日止的利息外,另于2017年1月31日偿还本金704.18元及其利息,于2017年3月21日、3月22日分别支付利息0.33元、100.01元。现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99295.82元,期内利息760.38元及相应的逾期利息和复利(截止2017年4月21日欠逾期利息7100.98元,复利18.05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黄邦改、李婕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龙港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借款本金299295.82元、期内利息760.38元及逾期利息(截止2017年4月21日为7100.98元;另以299295.82元为计算基数,自2017年4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1.0925%计算)和复利(截止2017年4月21日复利为18.05元;另以760.38元为计算基数,自2017年4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1.0925%计算);二、驳回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龙港小微企业专营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08元,减半收取2954元,由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龙港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负担1元,黄邦改、李婕共同负担295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908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林小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兰海燕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