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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2执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张义强、潍坊浩博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义强,潍坊浩博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2执585号申请执行人:张义强,男,1987年4月20日生,昌乐县。被执行人:潍坊浩博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胜利西街国安商厦10楼。法定代表人:李国栋,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义强与被执行潍坊浩博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潍城望民初字第10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潍坊浩博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及违约金5000000元,并要求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土地、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等相关财产。现申请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晓萍人民陪审员  窦 伟人民陪审员  周华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黄薇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