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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执1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湖南中缆电缆有限公司与湖南有色重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中缆电缆有限公司,湖南有色重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1037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中缆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产业基地雷鸣路9号。法定代表人:王艳中。被执行人湖南有色重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东方红中路568号。法定代表人潘志勇,系湖南有色重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湖南中缆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有色重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湘0104民初872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湖南中缆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有色重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辉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