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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民初1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顿凯与雅安蜀能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顿凯,雅安蜀能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2民初1698号原告:顿凯,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帅,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雅安蜀能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南坝东街10号。法定代表人:刘跃,职务:总经理。原告顿凯与被告雅安蜀能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顿凯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顿凯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顿凯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859元,由原告顿凯负担。审判员  谢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雄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