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5执1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红梅、白明与陈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川1325执1034号被执行人陈伟,男,汉族,生于1988年12月7日,住四川省西充县。申请人王红梅、白明与被执行人陈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17)川1325民初14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赔偿款107841.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800.00元。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财产报告义务及履行支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陈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执行员 黄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蒋清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