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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82民初2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择林信用社诉蔡厚刚、张文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择林信用社,蔡厚刚,张文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82民初2523号原告: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择林信用社,住所地黑龙江省富锦市向阳川镇择林村。法定代表人:朱坤,男,系该信用社主任。被告:蔡厚刚,男,汉族,农民。被告:张文成,男,汉族,农民。原告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择林信用社与被告蔡厚刚、张文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因原告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择林信用社未能按期缴纳诉讼费,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择林信用社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荣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