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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4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牛增杰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增杰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84刑初150号公诉机关新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牛增杰,男,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新乐市邯邰镇东岳村公路北23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25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22日被新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新乐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7)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增杰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保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增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3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牛增杰无证驾驶无牌照铲车(载乘车人:王某国、赵某),沿新乐市邯楼公路由东往西行驶至康兴村路段时驶入逆行,与由西往东行驶的罗某驾驶的冀A×××××号小型轿车(载乘车人:郝某)相撞,造成王某国、罗某、郝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6年11月7日,王某国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新乐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调查后认定,牛增杰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罗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国、赵某、郝某无责任。2016年11月13日,被告人牛增杰赔偿王某国亲属155000元,取得王某国亲属的谅解;2016年12月5日,被告人与罗某、郝某达成协议,取得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无前科证明、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亡注销证明、道路交通事故公开证据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家庭关系证明、协议书、谅解书、被害人罗某、郝某的陈述、被告人牛增杰的供述与辩解等。以上证据经法庭质证、核实,足以认定被告人牛增杰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牛增杰违反道路交通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牛增杰自愿认罪,且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得到被害人及家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安全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牛增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张玉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