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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初字第23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原告闫军霞与被告尹红梅、胡云波、杨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军霞,尹红梅,胡云波,杨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2385号之一原告:闫军霞,女。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民,运城市经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尹红梅,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珍,山西瀛航(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云波,女。被告:杨少华,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云波,系被告杨少华妻子。原告闫军霞与被告尹红梅、胡云波、杨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闫军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尹红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2608元及利息9078元,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5年5月21日起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现利息暂自2015年5月21日算至2015年7月7日);2、判令被告尹红梅支付原告违约金36240元;3、判令被告杨少华、胡云波对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拍卖、变卖的抵押房地产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尹红梅以运城市人民北路鑫地阳光城×号房屋(所有权证号:13×)拍卖变价款,优先清偿原告的借款本金302608元、利息9079元及2015年5月21日以后的利息(以302608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2%月利率,从2015年5月21日起算至该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违约金36240元。不足部分由被告尹红梅补齐,剩余部分归被告尹红梅所有;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尹红梅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拍卖费、产权变更登记费、交易税等相关税费);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杨少华、胡云波履行该房屋拍卖或变卖后的产权变更登记协助义务;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尹红梅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尹红梅系朋友关系。2014年12月,被告尹红梅以生意上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多次要求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原告碍于情面不好意思回绝,便要求被告尹红梅提供相应的财产抵押做担保。被告尹红梅称其买了别人一套房子,产权证已经拿到,价款已经付清,房屋已经交付,只是因为中介服务商出了问题,交了1000元过户服务费,至今没有过户,只能以产权人的名义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后经原告同意,2014年10月29日,被告尹红梅委托其侄儿持房产证原件与该房屋法律定义上的产权人杨少华、胡云波与原告共同到房产局服务大厅,以杨少华的名义为原告办理了该房屋的抵押登记。因此原告依法取得该房屋的他项权利证后,被告尹红梅给原告出具了一份500000元的借据,原告当日2014年10月29日按照被告尹红梅的指示,将其中的100000元从农行卡上打入杨琴的账户中,于次日2014年10月30日将其中的400000元从工行卡上打入王康彦的账户中。截止2014年12月30日,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尹红梅仅陆续归还了部分借款本金和利息。2015年4月7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尹红梅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62400元,并承诺月底本息一次性付清。因此,被告尹红梅拿走了2014年10月29日给原告出具的500000元借条,重新给原告出具了一张362400元的借条。但是,至2015年5月21日,被告尹红梅仅归还了原告70000元(其中2015年5月1日还款20000元、5月21日还款50000元),至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02608元及2015年5月21日前的利息9078元。另因双方在2015年4月7日的借据中明确约定:借款逾期未还,需支付借款总额10%的违约金,故被告尹红梅应依约支付原告36240元违约金,并承担2015年5月21日后的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系民间借贷纠纷,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但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变更的诉讼请求系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诉讼请求,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本院向原告释明后,原告仍坚持主张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未再重新变更诉讼请求,该诉讼请求不符合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要素,故本案应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闫军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969元,退还原告闫军霞。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跃华审 判 员 畅清泉代理审判员 焦   晓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腊   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