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5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承喜与洪善东、郑基洙民间借贷纠纷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5执129号关于李承喜与洪善东、郑基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的(2015)龙民二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执行了被执行人洪善东19800元后,被执行人洪善东自动履行了84120元,并清理了位于龙井市东盛涌镇瑞兴村厂房内的2600立方米塑料颗粒。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5)龙民二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李承喜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龙民二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