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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2民初2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魏敏与武汉联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敏,武汉联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2091号原告(反诉被告):魏敏,女,198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红林,湖北兼爱利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武汉联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6号。法定代表人:肖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诚,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定国,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魏敏诉被告(反诉原告)武汉联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魏敏于2017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武汉联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魏敏的撤诉申请和被告(反诉原告)武汉联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魏敏撤回本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武汉联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79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魏敏负担。审判员 吴 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羽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