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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502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汕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燕丽、黄大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汕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燕丽,黄大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502民初63号原告汕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汕尾市区香洲西路北侧雅苑阁B栋1—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0009179655XC。法定代表人余胜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义川、黄雪希,该行职员。被告陈燕丽,女,1981年1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黄大溪,男,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汕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燕丽、黄大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汕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陈燕丽、黄大溪与原告正在庭外和解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99.56元,减半收取计349.78元,由原告汕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曾丽华审 判 员  黄世伦人民陪审员  叶宜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建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