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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2民初1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策、王彦春、王树春与被告李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策,王彦春,王树春,李杰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2民初1648号原告:刘策,男,194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头台镇。原告:王彦春男,195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头台镇。原告:王树春,男,196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头台镇。被告李杰,女,197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策、王彦春、王树春与被告李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未能在起诉时向本院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策、王彦春、王树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75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后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永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倩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