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1民初1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丁光明、毛小琴等与毛小平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光明,毛小琴,毛小平,黎泽容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1民初1264号原告:丁光明,男,1963年3月8日出生,住赤水市。原告:毛小琴,女,1964年4月2日出生,住赤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国,赤水市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毛小平,男,1972年1月4日出生,住赤水市。被告:黎泽容,女,1972年10月3日出生,住赤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光明、毛小琴诉被告毛小平、黎泽容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光明、毛小琴于2017年7月24日提���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光明、毛小琴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光明、毛小琴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原告丁光明、毛小琴承担。审判员 张世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