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财保1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陈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陈昆,杨潇,河南英可瑞斯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财保1349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农业东路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457612859。负责人彭家文,行长。委托代理人付汝彬,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琰琰,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昆,男,197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被申请人杨潇,女,198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申请人河南英可瑞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嵩山路以西友爱路以北2幢7层东9号,组织机构代码:79191945-0。法定代表人陈坤。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被申请人陈昆、杨潇、河南英可瑞斯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34401.7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东新区内环路支行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昆、杨潇、河南英可瑞斯机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34401.7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晓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英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