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民初1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苗培纲与山东天村烧饼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培纲,山东天村烧饼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6民初1401号原告:苗培纲,男,195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告:山东天村烧饼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兴鲁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790379149H。法定代表人:王建博,董事长。原告苗培纲与被告山东天村烧饼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2017年7月25日,苗培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苗培纲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苗培纲负担。审判员 毕晋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毕佳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