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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民初1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苗培纲与山东天村烧饼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培纲,山东天村烧饼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6民初1401号原告:苗培纲,男,195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告:山东天村烧饼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兴鲁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790379149H。法定代表人:王建博,董事长。原告苗培纲与被告山东天村烧饼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2017年7月25日,苗培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苗培纲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苗培纲负担。审判员  毕晋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毕佳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