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2刑初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黄培培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培培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82刑初630号公诉机关平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培培,曾用名黄倩倩,女,1988年3月11日生,汉族,出生地江苏省东台市,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因吸毒,于2017年5月4日被平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收缴吸毒工具“冰壶”1个、锡箔纸一卷、“玻璃吸嘴”三个、吸管一包、可疑粉末0.97克、甲基苯丙胺0.61克。因本案,于2017年5月4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由本院决定,于同年7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7]6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培培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曙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培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26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黄培培在平湖市当湖街道星洲东湖花苑40幢1807室自己租房内,在明知是毒品的情况下,仍容留沈某、孙某、肖某三人利用自制冰壶以“烫吸”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培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证人证言、现场检测报告书、房屋出租协议、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培培在自己租房内容留多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黄培培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为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培培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0日起至2017年10月19日止;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马伟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沈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