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81民初1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高建与黄明海、贺玉珍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建,黄明海,贺玉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1民初1439号原告:高建,男,1985年7月1日生,蒙古族,洮南市人,农民,住洮南市.被告:黄明海,男,1958年3月18日生,汉族,洮南市人,农民,住洮南市。被告:贺玉珍,女,1957年9月11日生,汉族,洮南市人,农民,住洮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建诉被告黄明海、贺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洪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