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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81民初1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高建与黄明海、贺玉珍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建,黄明海,贺玉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1民初1439号原告:高建,男,1985年7月1日生,蒙古族,洮南市人,农民,住洮南市.被告:黄明海,男,1958年3月18日生,汉族,洮南市人,农民,住洮南市。被告:贺玉珍,女,1957年9月11日生,汉族,洮南市人,农民,住洮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建诉被告黄明海、贺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洪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