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民初5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培华与杨永超、高卫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培华,杨永超,高卫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5998号原告:王培华,男,196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杨永超,男,198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高卫现,男,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原告王培华与被告杨永超、高卫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培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高安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秋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