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84民初5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培华与杨永超、高卫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培华,杨永超,高卫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5998号原告:王培华,男,196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杨永超,男,198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高卫现,男,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原告王培华与被告杨永超、高卫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培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高安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秋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