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民初1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戴世军与被告熊迪、骆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世军,熊迪,骆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1016号原告戴世军被告熊迪被告骆嘉本院在审理原告戴世军与被告熊迪、骆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世军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世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世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099元,依法减半收取14049.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 判 长 谭 方人民陪审员 苏 麟人民陪审员 魏建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蒋明慧附本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