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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3民催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宁波海曙诺望纸塑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海曙诺望纸塑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23民催3号申请人宁波海曙诺望纸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曙区新典路2号。法定代表人:林兴街。申请人宁波海曙诺望纸塑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号码为10500053/23177282、票面金额人民币150000元、出票人浙江鸿泰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一箭实业有限公司、持票人宁波海曙诺望纸塑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6年11月24日、汇票到期日2017年5月24日,支付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营业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海曙诺望纸塑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宁波海曙诺望纸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程金华审 判 员 王晓猛审 判 员 徐青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李泽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