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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执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吴鹏阳与焦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鹏阳,焦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1执710号申请执行人吴鹏阳,男,1990年5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焦强,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鹏阳与被执行人焦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吴鹏阳向我院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181执7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喜昌审判员  魏化冰审判员  李敬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志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