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执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吴鹏阳与焦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鹏阳,焦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1执710号申请执行人吴鹏阳,男,1990年5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焦强,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鹏阳与被执行人焦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吴鹏阳向我院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181执7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喜昌审判员 魏化冰审判员 李敬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志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