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执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云南硕福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与XX均、丘北锐豪大酒店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硕福酒店用品有限公司,XX均,丘北锐豪大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1015号申请执行人云南硕福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XX均。被执行人丘北锐豪大酒店。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云南硕福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XX均、丘北锐豪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112民初80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保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