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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执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云南硕福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与XX均、丘北锐豪大酒店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硕福酒店用品有限公司,XX均,丘北锐豪大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1015号申请执行人云南硕福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XX均。被执行人丘北锐豪大酒店。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云南硕福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XX均、丘北锐豪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112民初80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保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