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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4执异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陈有法、杨云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有法,杨云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4执异21号案外人:金道恩,男,196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申请执行人:陈有法,男,196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杨云勉,男,196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在执行陈有法与杨云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金道恩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陈有法同意解除对永嘉县南城街道李浦存道理山路14号402室的查封,故案外人金道恩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案外人金道恩申请撤回异议,其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金道恩撤回异议申请。审 判 长  王金谦人民陪审员  任维娜人民陪审员  金 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建芳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