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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5民初1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张冶贤与刘志洪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冶贤,刘志洪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25民初1522号原告:张冶贤,性别:××,农民,住湖北省房县。被告:刘志洪,男,生于1948年11月28日,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22626194811285711,农民,住湖北省房县青峰镇花园村3组。(系原告张冶贤的妻兄)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冶贤与被告刘志洪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冶贤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冶贤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冶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冶贤负担。审判员 许 满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雪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