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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行审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新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李翠敏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新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李翠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729行审50号申请执行人新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新蔡县振兴路南段86号。组织机构代码00598749-X。法定代表人:邵清,副局长主持工作。被申请人:李翠敏,女,1975年7月7日生,汉族,住新蔡县。营业执照注册号411729601013473。申请执行人新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的(新工商处字[2016]330号)《新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2016年9月21日下午接河南中种联丰种业有限公司投诉称:位于古吕西郊村委高庄李翠敏的农资仓库内存放有涉嫌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周麦27号原种。接诉后,新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检大队执法人员对李翠敏的农资仓库现场检查发现。该农资仓库内存有注册商标的周麦27号原种154袋(规格为15kg/袋),该批种子经河南中种联丰种业有限公司鉴定,属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新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作出(新工商处字[2016]330号)《新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1、没收侵权周麦27号原种154袋(1*15KG);2、罚款5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被申请人李翠敏于2016年8月30日从温县丰源种子有限公司以每袋51元的价格购进160袋注册商标周麦27号原种,2016年9月21日下午,依据投诉,新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农资仓库实施检查,发现其仓库内存放有涉嫌侵权注册商标周麦27号原种154袋(规格为1*15KG),并将该批种子实施了扣押。该批种子经河南中种联丰种业有限公司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被申请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足、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故申请单位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的(新工商处字[2016]330号)《新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相关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单位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的(新工商处字[2016]330号)《新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李长征审 判 员  张学荣人民陪审员  张志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金 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