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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5执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黄春华、杨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5执583号黄春华,女,40岁,汉族,1976年出身,住成都市温江区。杨洋,男,汉族,29岁,1987年9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春华与被执行人杨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115执5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安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雪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