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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9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4-15

案件名称

孙巧珍申请执行张建平、汪谷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巧珍,张建平,汪谷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9执256号申请执行人:孙巧珍,女,1972年4月5日生,汉族,住寻甸县功山镇。被执行人:张建平,男,1968年4月14生,汉族,寻甸县功山镇。被执行人:汪谷存,女,1968年10月14日生,汉族,文盲,住寻甸县功山镇。孙巧珍申请执行张建平、汪谷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寻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29民初22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张建平、汪谷存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部分履行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寻甸县人民法院(2017)云0129执25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华云审判员  谷自流审判员  丁路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国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