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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刑初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郑霖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93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霖,男,1979年9月15日生,出生地湖北省神农架林区,高中文化,经商,户籍地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住重庆市南岸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901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7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郑霖饮酒后驾驶渝X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本区巴国城往南岸区行驶,当行至谢家湾立交至鹅公岩大桥路段时,与马某驾驶的轿车发生擦挂,被告人郑霖继续驾车逃离现场。马某立即报警并驾车追赶,在四公里快速路入口附近追上郑霖,双方没有达成赔偿协议,郑霖又驾车进入快速路离开。马某继续驾车追赶,在涂山路口向正在执勤的协警求助,随后协勤在上新街发现郑霖,郑霖又弃车逃跑,协警追赶至一天门公交车站将其捉获。增援民警赶到,发现郑霖有酒后驾驶的嫌疑。经鉴定,郑霖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1.5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郑霖负事故全部责任。郑霖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罪行,已赔偿马某的车辆损失。被告人郑霖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郑霖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郑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在城市快速路上驾驶,可予从重处罚;有坦白情节、赔偿了被害人的车辆损失,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霖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 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钟媛 更多数据: